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32號

District Court Criminal Case Year 2020-No 232

第一至四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非法禁錮」罪(控罪一);第二被告人獨自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控罪二)及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控罪三);第二和第三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企圖欺詐」罪(控罪四);

 

控方主要依賴受害人X女士及第二被告人的證供。

 

X女士在庭上描述了她遭第二被告人禁錮在第一被告人的住所達7天的經過。其間,第二被告人藉協助X女士解決債務為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她的個人資料,並安排第三被告人(下稱「阿妹」)假扮X女士,致電銀行申請貸款。

7.  第二被告人作供時承認,整個計劃(包括禁錮X女士及以X女士名義申請貸款)是他的主意。他打算替X女士取得貸款後,抽取部分款項作為報酬。他亦聲稱,第四被告人及阿妹對該計劃知情,並同意參與。

 

關於第二被告人的證供,盤問時,他同意曾在警錄影會面中說:「其實呢單嘢唔關其他人事,係我借(被告人) 間屋嚟禁錮條女。我想用名義去借少少錢,從中抽番啲錢。」第二被告人在庭上解釋,錄影會面前警察告訴他,有人「篤」了他出來,指他是主謀。第二被告人聲稱,當時他「唔想拖其他人落水」,所以「自己招咗佢算喇」。

 

法庭認為,第二被告人的思路不合邏輯。既然遭同案者指證是主謀,為何仍要保護他們,獨自承擔罪責?又既然當初如此「夠義氣」,為何突然決定出庭指證阿妹及子豪?單是這一點,便足以令法庭對第二被告人證言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存疑。對於第二被告人的品格及誠信,辯方還有其他攻擊。法庭認為,辯方的批評具事實支持,並非無的放矢。

 

基於上述理由,控方未能就針對第三和第四被告人的控罪及四成功舉證。控罪一,第三和第四被告人罪名不成立;控罪四,第三被告人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