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I XIU FENG v YEUNG YUNG & Others HCMP 570/2024 [2025] HKCFI 414
案件背景涉及公司的註冊紀錄及管理爭議。 申請人為公司的唯一董事及秘書。申請人發現,在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於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委任/停任),指自2023年11月9 日起,第二答辯人取代了申請人成為公司秘書,而第一答辯人自同日起獲委任為公司董事。同時,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於向公司註冊處提交了錯誤,不真確的2023年周年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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