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涉及公司的註冊紀錄及管理爭議。 申請人為公司的唯一董事及秘書。申請人發現,在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於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委任/停任),指自2023年11月9 日起,第二答辯人取代了申請人成為公司秘書,而第一答辯人自同日起獲委任為公司董事。同時,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於向公司註冊處提交了錯誤,不真確的2023年周年申報表。
申請人發現情況後,於2023年11月28日向 公司註冊處反映事件及於11月29日報警求助。申請人表示,她作為公司唯一董事及秘書確認公司從來没有召開任何股東大會委任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成為公司秘書及董事。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提交的周年申報表必然是未得公司授權,是無效的。
法庭裁定,答辯人於2023年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的資料並不真確,裁定該等文件没有法律效力。申請人遂按公司條例第42條,申請原訟法庭的命令更正公司登記冊內的資料。 在本案中,法庭澄清上述條文除適用於已註冊的資料外,同時適用於列為待註冊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