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I XIU FENG v YEUNG YUNG & Others HCMP 570/2024 [2025] HKCFI 414

CAI XIU FENG v YEUNG YUNG & Others HCMP 570/2024 [2025] HKCFI 414

案件背景涉及公司的註及管理爭 申請人為公司的唯一董事及秘書。申請人發現,在申請人不知情的情下,第一及第二答人於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委任/停任),指自2023119 日起,第二取代了申請人成為公司秘,而第一答辯人自同日起獲委任為公司董事。同時第一及第二答人於向公司註冊處提交了錯不真2023年周年申報表。

 

申請人發現情後,於20231128日向 公司註處反事件及於1129日報求助。申請人表示,她作為公司唯一董事及秘書確認公司從來没有召開任何股東大會委任第一及第二答人成為公司秘及董事。第一及第二答人提交的周年申報表必是未得公司授,是無效的。

 

法庭定,答人於2023年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的資並不真確定該等文件没有法律效力申請人按公司條例第42條,申請原訟法庭的命令更正公司登記冊內的資料 在本案中,法庭澄清上條文除適用於已註冊的資外,同時適用於列為待註冊文件的。